關于停止將“馳名商標”用作宣傳的函告(人氣: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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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2014-03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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尊敬的新老客戶:
《關于修改<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>的決定》于2013年8月30日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,并將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。
新《商標法》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:“生產、經營者不得將‘馳名商標’字樣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,或者用于廣告宣傳、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”。
我公司“南龍”商標于2006年被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為馳名商標,我公司之前在經濟活動中也做了廣泛宣傳,為了響應新法規定,特請各位新老客戶協助我公司對我公司宣傳所涉“馳名商標”字樣的宣傳品進行回收,我公司在以后的宣傳中,將嚴格按新《商標法》規定進行。
特此函告!
南龍集團有限公司
2014年3月25日